某项目,建设单位甲公司在银行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银行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保证人。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工程竣工后,甲建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5000万元,则银行有权()。
201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
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10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11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
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
要求:
2004年1月15日,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30万元,约定2005年4月15日还本付息。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2004年8月,该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邻原办事机构的房屋,又增建3间平房,作为仓库。2005年4月15日,甲公司没有偿还本息,银行几次催要,甲公司仍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履行。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