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如不能按规定支付优先股股利,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破产。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经批准发行10亿元优先股,发行合同规定:(1)期限5年,前5年票面年利率固定为6% ,从第6年起,每5年重置一次利率,重置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2% ,最高不超过9% ;(2)如果甲公司连续3年不分派优先股股利, 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回售;(3)甲公司可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决定是否派发优先股股利(非累计) ,但如果分配普通股股利,则必须先支付优先股股利;(4)如果因甲公司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甲公司必须按面值赎回该优先股,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上述发行优先股合同设定的条件会导致该优先股不能分类为所有者权益的因素是( )
某公司发行优先股面值100元,规定每股股利为14元,市价为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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