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消费税处理。
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A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B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5%)C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5%)。
计算题:
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收入29.25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20万元,镀金首饰收入9.25万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
(3)为个人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商城提供原料含税金额30.42万元,取得个人支付的含税加工费收入4.68万元(商城无同类首饰价格);
(4)用300条银基项链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70.2万元;
(5)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镀金首饰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其他相关资料: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5%)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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