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和10月与英国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后一条又称)《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
5. 1843年10月英国又强迫清政府签订《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附件,又攫取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等许多重要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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