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TRIMs的主要内容。
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25个参加方(包括中国)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TRIMs决定”也随之于1995年生效。该协定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TRIMs决定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即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才适用此项决定。
(2)TRIMs决定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第1款相违背的TRIMs.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是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按TRIMs决定的附件,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TRIMs具体地说有两种:一是当地成分要求;二是贸易平衡要求。而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则是有关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按TRIMs决定附件,与这一规定不符合的TRIMs有三种,一是贸易平衡要求;二是进口用汇限制;三是国内销售要求。
(3)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发展中国家可按总协定第18条获得特殊的差别待遇。
(4)各缔约国须在TRIMs决定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消除这些TRIMs.
(5)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作法的透明度。
国际经济争议的非司法解决方法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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