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己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上述条款明确,一方面可以根据车辆的强制报废年限来进行报废。另一方面,当车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然达不到相应要求或者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也需要强制报废。
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主要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 1 2年第1 2号)。该规定明确我国的机动车报废实施强制报废和引导报废两种方式。【知识点:车辆强制报废和引导报废】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