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甲化工厂向朝阳服装厂发函,订购一批劳保服装,价格为每套125元,质量款式均有规定,如同意请于5日内电复。 服装厂于7月4日收到该函,销售部门于次日即电复甲化工厂,告知服装厂同意其所有条件,厂里将尽快组织生产,按期交货。当天,甲化工厂收到了电复。然而就在当天,计划部门向生产部门下达生产计划时才发现,车间早已不再生产此种劳保服装,如转产,则不能按期发货,且可能发生亏损。服装厂立即电告甲化工厂,声明撤回承诺。第二天,甲化工厂收到复电。但甲化工厂认为,合同已成立,服装厂应按期交货。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
20×6年12月20日,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向100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2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根据股份支付协议的规定,这些高管人员自20×7年1月1日起在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即可于20×9年12月31日无偿
获得授予的普通股。甲公司普通股20×6年12月20日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2元,20×6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5元。
20×7年2月8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以每股10元的价格回购本公司普通股200万股,拟用于高管人员股权激励。
在等待期内,甲公司没有高管人员离开公司。20×9年12月31日,高管人员全部行权。当日,甲公司普通股市场价格为每股13.5元。
要求: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