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提出了哪些对数字化产品实施消费地原则的解决方案?
国际社会提出对数字化产品实施消费地原则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
(1)进口商主动申报纳税。该方案主要针对企业对企业(B2B.的数字化产品交易。由于进口商申报交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以用于抵扣其以后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所以进口商具有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但这一方法对于企业对消费者(B2C.的在线销售就很难实行。目前,欧盟和许多经合组织的成员国表示将采用这种方法作为对企业之间跨国数字化产品交易的税收调整方法。
(2)出口商在进口国注册登记,并为进口商代扣代交进口环节增值税。这种方法也具有可操作性,但对于出口商来说这种方法成本较高,尤其是当其向许多国家出口数字化产品时,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注册登记。目前欧盟已决定今后将对B2C在线交易实施这种征税方法。
(3)出口商首先要把为消费者代扣代缴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交给出口国税务当局,然后再由出口国税务当局将这笔税款转交给进口国的税务当局。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出口商不用在进口国进行税务登记,可以节省纳税成本。但这种方法需要有关国家的税务当局进行密切合作,而且进出口国之间的税款划拨也将导致一定的税收管理成本。
(4)由第三方征收税款并将其支付给进口国的税务当局。在该方案中,第三方可以是一个国际清算机构,它负责结算各国应得到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这种方案与现行的税收征管程序差距较大,而且它需要一个高效的国际清算系统,所以实施起来困难较多。
国际税收筹划不仅需要跨国企业遵循其本国的税法,而且要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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