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合同和目的港交货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
CIF条件下,卖方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而不是目的港。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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