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招标代理机构通常承担的招标代理事宜有:
(1)策划和制订招标方案或协助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包括编制发售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协助招标人组织资格评审,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2)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发澄清文件、组织开标;
(3)配合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与评标报告、协助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办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4)协助招标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中标结果公告、协助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
(5)协助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6)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配合监督部门调查违法行为;
(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咨询服务工作。
2.(1)第①项质疑成立。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则本案例中,投标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200万元。
(2)第②项质疑不成立。
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规定,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第9条规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因此,在本案例中,招标人向每位投标人收取印制成本费是符合规定的。
3.Q公司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当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当之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成为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
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的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本案中,Q招标公司将其重新装入D公司的招标文件中并使其成为合法的投标人,这种行为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不当之处:D公司没有派人出席开标会议,而被招标方当场宣布其为废标。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此可以认为,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是法定的义务,参加开标会议是投标人的权利。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并监督开标会议,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议,不影响投标的有效性。因此,Q公司宣布D公司的投标为废标的行为显然不合法。
(3)不当之处:E公司的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修改了后允许其继续参加评标。
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的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本案例中,Q公司帮助E公司修改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并允许其成为合格投标人的行为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1)E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合法的。
(2)理由:《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因此,本案中,E公司在中标后,将工程的装饰工程和水电暖工程分别分包给甲公司和乙公司,这种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5.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3款的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中标人E公司应当就该水电暖工程给大学带来的损失负责。同时,接受分包的乙公司应当就分包的水电暖项目与E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试题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