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某省检察院对其新办公楼绿化工程施工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发布招标公告后,共收到了2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1名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截止时间时,其资格预审文件忘记加盖其单位公章,且没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但所有潜在投标人均表示可事后补盖公章。招标人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了资格审查:
(1)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经济专家3人。
(2)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有1家申请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有一家申请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相互任职,审查委员会认为可通过资格审查。有1名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截止时间时,其资格预审文件忘记加盖其单位公章,且没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所有潜在投标人均表示可事后补盖公章的,审查委员会认为这家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3)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审查委员会依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初步审查事项,发现有1家申请人仍然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审查委员会认为这家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4)审查委员会经过上述审查程序,最终确定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问题:
1.该省检察院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程序是否正确?
2.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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