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后果?
宣告公民失踪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超过法定期间。申请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二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
(4)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判决中确定的,失踪日期即为被宣告人的失踪日期。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及为其追索债权或清偿债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赡养、抚养费、抚育费及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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