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A市某大型商场工作人员,负责该商场发行的购物券销售工作)伙同其丈夫郝某、其弟任某某(二人均系无业人员),经预谋后由任某某联系印刷厂印制了3000张该商场假购物券(每张可以在该商场购买100元的商品),然后由任某将该商场公章偷盖在假购物券上对外进行销售,其中一部分交给郝某、任某某在商场购物。后商场收银中心发现有顾客使用假购物券购物,遂案发。此时任某已出售和使用假购物券获利14万余元。任某的行为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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