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至多可提出两名候选人。
B、陈某系中国公民,同时,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已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二十七年,由于历史的原因,他在英国仍有居留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他有资格担任行政长官。
C、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正案,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立法会1/3以上议员联名向立法会提出。
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若干界别人士组成,各个界别的划分,不是由中央直接规定,而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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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1条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4条规定,不少于100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虽只可提出1名候选人。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 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B选项中,陈某因其仍保留英国的居留权,因此没有担任行政长官的资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规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因此,立法会议员没有提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正案的权力。因此c选项不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2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广……第3条规定,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