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宋某、蔡某想进行长途运输赚点钱,但没有买车资金。两人便找到镇银行营业所的会计余某借钱。开始余称“贷款给个人买车从事贩运活动是违法的”,不同意借贷。后来余某认为长途贩运很赚钱,便提出他可以提供贷款,但运输利润3人要平分。宋某、蔡某表示同意后,余某便擅自采取贷款方式借给2人买车款2万元。案发后,余某的行为被定为()。
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银行与存款人另有约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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