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果于1801年11月23日出生于巴伐利亚,是一个私生子。1806年,他随母亲迁到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在那里,其母嫁给了一个法国公民,此后福果便一直住在那里并于1827年结婚。福果太太于1869年 4月去世。1869年7月6日,福果去世;死前既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自己的后嗣。根据法国有关血统和遗产分配的内国法规则,任何人均无权继承福果的财产,其中包括在福果夫妇的财产中为福果拥有的份额。然而,来自福果母亲家庭的福果的旁系亲属迪克尔夫妇对该遗产提出了权利要求。他们主张,福果是一个巴伐利亚人,对其财产中的动产的分配应当适用他出生地国家的法律,而依巴伐刺亚的法律,非婚生子的旁系亲属有权继承无直系亲属的死者的遗产。这与法国法不同。依法国法,这种继承权是不存在的。(注:依据法国冲突法,对于国内外国人遗产继承应适用外国人国籍法;依巴伐利亚冲突法,本国国民遗产继承应适用国民住所地法。) 请问:(1)简述反致的含义。 (2)在最终判决中,法国法院适用了本国法。根据判决,请简析在本案中法律是如何被适用的。
[答案](1)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2)本案中,首先要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则。根据法国的冲突规则,巴伐利亚的法律应得到适用。依照巴伐利亚有关继承问题的实体法,“非婚生子的旁系亲属有权继承无直系亲属的死者的财产”。可是,法国法院并没有直接适用巴代利亚的继承法,而是考虑了该国的包括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在内的全部法律。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规则,法国法应得到适用。最后,法国法院依法国法做出了判决。
[答案](1)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2)本案中,首先要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则。根据法国的冲突规则,巴伐利亚的法律应得到适用。依照巴伐利亚有关继承问题的实体法,“非婚生子的旁系亲属有权继承无直系亲属的死者的财产”。可是,法国法院并没有直接适用巴代利亚的继承法,而是考虑了该国的包括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在内的全部法律。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规则,法国法应得到适用。最后,法国法院依法国法做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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