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0日,中国A市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位于意大利B市的乙公司在北京签订购买全套由意大利CO综合机械厂制造的生产PP与HDPE两种塑料单丝的生产线合同,合同号为056.合同约定,买方应在卖方交付设备之前1个月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后来,设备按时运抵甲公司,乙公司遂派人到甲公司对所交付设备进行调试,但经过多次调试后,生产PP单丝获得成功,而生产HDPE单丝的调试始终无法完成。于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相应的货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经协商未能解决,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20×8年10月12日,甲公司以每股10元的价格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支付价款100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万元。甲公司将购入的乙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8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18元。
20×9年3月1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4万元。20×9年4月4日,甲公司将所持有乙公司股票以每股16元的价格全部出售,在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5万元后实际取得款项157.5万元。
要求:
1999年9月20日,中国A市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位于意大利B市的乙公司在北京签订购买全套由意大利CO综合机械厂制造的生产PP与HDPE两种塑料单丝的生产线合同,合同号为056.合同约定,买方应在卖方交付设备之前1个月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后来,设备按时运抵甲公司,乙公司遂派人到甲公司对所交付设备进行调试,但经过多次调试后,生产PP单丝获得成功,而生产HDPE单丝的调试始终无法完成。于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相应的货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经协商未能解决,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20×8年10月12日,甲公司以每股10元的价格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支付价款100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万元。甲公司将购入的乙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8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18元。
20×9年3月1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4万元。20×9年4月4日,甲公司将所持有乙公司股票以每股16元的价格全部出售,在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5万元后实际取得款项157.5万元。
要求:
1999年9月20日,中国A市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位于意大利B市的乙公司在北京签订购买全套由意大利CO综合机械厂制造的生产PP与HDPE两种塑料单丝的生产线合同,合同号为056.合同约定,买方应在卖方交付设备之前1个月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后来,设备按时运抵甲公司,乙公司遂派人到甲公司对所交付设备进行调试,但经过多次调试后,生产PP单丝获得成功,而生产HDPE单丝的调试始终无法完成。于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相应的货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经协商未能解决,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20×8年10月20日,甲公司以每股10元的价格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支付价款100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万元。甲公司将购入的乙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8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18元。20×9年3月1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4万元。20×9年4月4日,甲公司将所持有乙公司股票以每股16元的价格全部出售,在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5万元后,实际取得款项1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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