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某(女)经人介绍与李某(男)见面相亲,回来后元某向父母表示。“相不中”。但是元某之母见李某家庭条件好,就答应了这门亲事,并向男方索取了电视机、VCD、衣服等财物,给元某订了婚。之后,双方家长一直催二人去领结婚证。元某不愿去领而其母一直威逼,元某无奈,只得与李某去领了结婚证。随后,元某之母又向男方索取近万元财物,作为嫁女的报酬。领了结婚证后,元某仍不同意举行婚礼,不同意与李某同居。双方家长轮流做元某的工作,元某被逼无奈,几次欲寻短见,后经人启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元某之母的行为属于买卖婚姻,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2)元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予以维持?
答
(1)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以获得大量金钱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所以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婚姻关系是否违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本案中,元某在其母的威逼下,违背其个人意愿与李某领了结婚证,其婚姻属买卖婚姻。
(2)不应维持。《婚姻法》第3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本案中,元某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应予以支持。
答
(1)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以获得大量金钱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所以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婚姻关系是否违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本案中,元某在其母的威逼下,违背其个人意愿与李某领了结婚证,其婚姻属买卖婚姻。
(2)不应维持。《婚姻法》第3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本案中,元某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应予以支持。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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