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学位制度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我国学业证书的法律效力,维护学业证书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监督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发放学业证书或者社会上不法分子伪造、买卖学业证书的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983年3月,原国家教委颁发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放学位、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告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年6月,教育部、公安部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学位、学历证书管理和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通知》,通知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印章、印刷企业的管理,对违章、非法承制和印刷各种学历、学位证书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从事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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