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供应商应该如何维权?
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约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凭证,是保证中标或成交结果得以有效执行的基础。《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采购人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规定日期内不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极大的损害,也破坏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极少数采购人因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是与自己熟悉或者早已“看中”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拒绝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可以选择向采购人同级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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