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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