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建筑公司通过竞标获得总承包-项造价为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该项目除内部装潢和设备安装由A公司完成外,A建筑公司将该项目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另-家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完成。A公司的这-分包行为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某开发商投资新建一住宅小区工程,包括住宅楼5幢、会所1幢,以及小区市政管网和道路设施,总建筑面积24000m2。经公开招标投标,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如下:①合同造价3600万元,除设计变更、钢筋与水泥价格变动及承包合同范围外的工作内容据实调整外,其他费用均不调整;②合同工期306d,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工期奖罚标准为2万元/工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事件1:因钢筋价格上涨较大,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关于钢筋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协议价款为60万元。事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后,建设单位将水电安装及住宅楼塑钢窗指定分包给A专业公司,并指定采用某品牌塑钢窗。A专业公司为保证工期,又将塑钢窗分包给B公司施工。事件3:2013年3月22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基础底板施工期间,因连续降雨发生了排水费用6万元,2013年4月5日,某批次国产钢筋常规检测合格,建设单位以保证工程质量为由,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还需对该批次钢筋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了检测,化学成分检测费用8万元,检测结果合格。针对上述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索赔程序和时限要求,分别提出6万元排水费用、8万元检测费用的索赔。事件4: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于2013年12月28曰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于2014年1月5日确认验收通过,并开始办理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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