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成立的条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分以下三种情况:
①在正常情况下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从离开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次日起没有音讯;
②因意外事故离开公民的所在地下落不明,从离开所在地之日起没有音讯;
③因意外事故离开所在地去向不明,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如果确知该公民健在或者已经死亡,都不能宣告该公民死亡。被申请宣告为死亡的公民,可以是已被宣告为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下落不明人。
(2)下落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的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期限有三种:
①在通常条件下在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其期间的计算,从该公民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之日起,连续4年生死未卜,杳无音讯。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如海难、空难等);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期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时间须届满2年。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民,其死亡的可能性比第一种情况要大,所以期限相对较短。因战争下落不明的,期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期间为2年。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这种情况死亡的可能性最大,因而可不受4年或者2年法定期间的限制。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3)利害关系人须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关系;被申请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请求。同时还要提出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文件。如果被申请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申请人应附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应提出有关机关出具的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认为不符合上述(1)、(2)要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1)、(2)要件但不符合上述最后一个要件的(如申请书内容欠缺某些法定事项)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补正;补正后再予以受理而逾期不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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