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男)与张某(女)于2000年结婚时签订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2002年双方生育一女。2004年10月起,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到外地工作,一直未回。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均由张某完成。2008年12月,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长期两地分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下列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的有()。[2009年真题]
A、张某认为自己在2000年约定财产时考虑不周,应确认财产协议无效
B、张某在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齐某应当予以补偿
C、张某夫妇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4年,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D、齐某对家庭付出少,应给予张某适当经济帮助
E、齐某对孩子照顾少,离婚后无权要求抚养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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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双方。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对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望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继续承担抚养的责任,不具体抚养的一方要按时足额的给付抚养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