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条例》,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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