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承包人)于2006年2月参加某综合楼工程项目的投标,根据业主提供的工程全部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提出报价并中标。工程于2006年3月开始施工。该综合楼建筑面积21000m2,建筑物檐高67.4m,地上18层、地下2层。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结构,箱形基础。招标人要求合同工期不长于600日历天。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该工程采用工程两清单计价方式,依据为《建设工程梁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合同方式为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1)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据实调整。 设计变更、施工洽商部分据实调整。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施工图纸之间存在差异,幅度在±3%以内的,不予调整;幅度超出±3%的,超出部分据实调整。 清单中暂估材料和设备:招标中给出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经过招标人认质认价后,据实调整差价并只记取税金。 其他已经约定不做调整的从其相关规定。 2) 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报价中的措施费,包含了完成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措施费用。包干使用,不做调整。(其余略) 3) 综合单价的调整 出现新增、错项、漏项的项目或原有清单工程量变化超过±10%的调整综合单价。(其余略)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由于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或设计变更、施工洽商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当期市场价格水平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中标人上报的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时遵循的原则:人、材、机的含量及价格根据本地区现行预算定额,其中主材的价格依据施工当期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水平。由于公粮清单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施工洽商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0%以内的,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幅度在10%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当期市场价格水平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 调整合同总价的方法 合同总价的调整在工尺功能竣工结算时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必须有原始的文字依据,由承包人上报给监理工程师,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批准后才可调整。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几项事件: 事件一: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基础垫层工程量为180m3,而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垫层工程量为185 m3。 事件二: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挖基础土方工程量为9600m3,而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挖基础土方工程量为10050 m3。挖基础土方的综合单价为40元/m3。 事件三: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排水、降水费用为133000元,施工过程中考虑到该年份雨水较多,施工排水、降水费用增加到140000元。 事件四:合同中约定的脚手架使用费用为180000元,施工过程中由于脚手架的租赁费增加,实际脚手架使用费用为190000元。 事件五:施工过程中,由于预拌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部分梁的承载能力不足,经设计和业主同意,对钢筋混凝土梁进行了加固,设计单位进行了计算并提出加固方案。由于此项设计变更造成费用增加8000元。 事件六;施工期间,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了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检查,为此,施工项目经理部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对部分场地进行了绿化,因此增加费用8000元。 事件七: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改变部分房间用途,提出设计变更,原设计的防静电活动地面由原来的400㎡增加到500㎡,合同确定的综合单价为420元/㎡,施工时市场价格水平已经发生变化,施工单位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综合单价为435元/㎡,并上报给监理工程师,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并得到了批准。该工程采用的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又约定了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该约定是否妥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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