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库 / [多选题]王某为其子王强(现年15岁)投了人身保险的答案

王某为其子王强(现年15岁)投了人身保险,至今已缴纳保险费满3年,受益人为其妻刘某和其母赵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多选题
2022-11-23 17:13
A、如该人身保险合同为死亡险,则未经王强书面同意,依照该合同签发的保险单不得转让或质押
B、假设王强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经王某屡次管教仍不改正,王某自觉无脸面对邻居、同事,遂与其妻刘某商议共同下药毒死其子,但由于剂量掌握不准,将其子毒成了植物人,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在B项中,保险公司仍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由于刘某与赵氏未约定受益份额,故其二人平分
D、假设王强由于走私毒品在逃避警察追捕的过程中摔断双腿,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现金价值,受益人为刘某与赵氏
查看答案

正确答案
A | B | D

试题解析
考查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及赔偿权。根据《保险法》第34条、第43条、第45条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ABD三项正确。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刘某参与故意杀害其子的行为,不能享有收回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

感兴趣题目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指定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
王某于2004年8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8周岁的儿子王强,未指定受益人。至2007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当年9月,王强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王强终身残废。依照《保险法》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已确定受益人的,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人身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指定数人为受益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当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指定数人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逾期未缴纳保费导致保单中止的,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可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自合同效力中止日期满几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甲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妻子张某,受益人为自己的姐姐王某,王某和张某在乘坐飞机不幸丧生,无法确定死亡顺序,则()。
贾某为其14岁的儿子贾伟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至今已缴纳保费3年,受益人为其妻王某和王某之母陈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王某因劳动合同终止而失业,已办理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此系王某首次失业,已知王某与用人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7年。王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是()。
王某为其子王强(现年15岁)投了人身保险,至今已缴纳保险费满3年,受益人为其妻刘某和其母赵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相关题目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1年1月2日至2002年1月1日,且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为180天。王某于2001年11月1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003年3月1日王某死亡而结束治疗。此前,王某曾于遭受伤害后的第180天作了伤残鉴定,那时的伤残程度为40%。则保险人对此事故的正确理赔是()。

王某因劳动合同终止而失业,已办理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此系王某首次失业,已知王某与用人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7年。王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是()。

张某出资为其叔父投了人身和财产保险,因此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
王某因劳动合同终止而失业,已办理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此系王某首次失业,已知王某与用人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7年。王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是()。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王某于2004年8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8周岁的儿子甲,保险期限为15年,未指定受益人。2007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当年9月,甲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使甲终生残疾。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王某与保险公司自行签订了两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分别为其30岁的儿子和3岁的孙女,王某为受益人,以下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由投保人申领,由保险人向投保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008年5月20日卢某所在公司为其交纳了保险费,投保五年期人身意外伤害期满还本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妻子赵某和朋友胡某,未指明受益份额。2011年4月25日,卢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当时其父母尚健在。请回答如下问题: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
2008年5月20日卢某所在公司为其交纳了保险费,投保五年期人身意外伤害期满还本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妻子赵某和朋友胡某,未指明受益份额。2011年4月25日,卢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当时其父母尚健在。请回答如下问题:被保险人的妻子赵某应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为()元。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保险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且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为180天,王某于2001年3月1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2001年6月1日治疗结束,并被鉴定为中度伤残,伤残程度为45%,则被保险人对此事故的理赔意见是()。
2008年5月20日卢某所在公司为其交纳了保险费,投保五年期人身意外伤害期满还本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妻子赵某和朋友胡某,未指明受益份额。2011年4月25日,卢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当时其父母尚健在。请回答如下问题:()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某单位为其职工张某与甲保险公司订立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死亡保险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张某本人签字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同时,张某指定其朋友王某为受益人,受益份额为30000元。甲保险公司向乙保险公司办理了20%的成数分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张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
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按期缴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向()赔付。
某区居民王某在驾驶摩托车外出办事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的王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管部门的调解,肇事司机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另外,王某在生前曾办理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2.6万元人身保险金及3200元财产保险金。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妻子范某。保险公司的处理是:()。
2011年1月10日,职工王某所在的化肥厂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5000元,在此之前,王某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若干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总计3000元。2011年7月5日王某因公出差,乘车时由乙保险公司承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医疗费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途中发生车祸,王某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而死亡。在抢救期间医疗费3500元,经裁定,车祸责任全部由汽车方承担。请你就下列几个方面的不同意见做出切实可行的选择。在汽车方赔偿与保险公司给付问题上,()。
2011年1月10日,职工王某所在的化肥厂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5000元,在此之前,王某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若干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总计3000元。2011年7月5日王某因公出差,乘车时由乙保险公司承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医疗费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途中发生车祸,王某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而死亡。在抢救期间医疗费3500元,经裁定,车祸责任全部由汽车方承担。请你就下列几个方面的不同意见做出切实可行的选择。在是否行使代位追偿权的问题上,()。
1998年5月,投保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在受益人的项目内,王某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1999年5月,其妻张某因家庭纠纷将王某杀害,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是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退一步说,即使是意外伤害,也属于免责的范畴。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说明理由。
1998年6月15日,甲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约定保险期内甲死亡,受益人为乙,并按照约定缴纳了保险费。2000年10月20日,甲自杀身亡,则保险公司()。
广告位招租WX:84302438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