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刘某两人青梅竹马,1993年12月两人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下一个男孩,当时两人均以达到法定年龄,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于2002年1月大吵一场,刘某跑回娘家,罗某去接刘某回家,刘某不肯并且说:咱们的婚姻没有登记是无效的,以后你不要来找我.2002年3月刘某与本村青年仝某登记结婚,罗某向法院状告刘某重婚,要求恢复与刘的关系。刘某与仝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无效。在刘与罗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属于有配偶的人,刘又与仝登记结婚,其行为属于重婚行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年龄的。
此案中符合1行为——重婚,所以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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