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职权。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主要包括:
(1)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可以根据本区域实际,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
(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根据国家财政体制,自主地管理应该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管理的财政事务。
(4)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
(5)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
(6)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持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8)培养本民族的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等等。
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 )。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