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各民族公民,无论是作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这就是说各民族的诉讼参与人都有权用本民族语言回答问题、发表意见;有权用本民族的文字书写有关的诉讼文书。
(2)如果诉讼参与人不懂得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为他们指定或聘请翻译人员。
(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司法人员的诉讼活动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司法机关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布告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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