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韦伯与迪尔凯姆在社会学研究方法论上的差别。
(1)研究对象不同:社会事实与社会行动;社会事实是任何可以对个人施以外在制约作用的固定或不固定的行为方式,或在一个社会中普遍出现的、同时不依赖个人而独立存在的任何行为方式。社会事实的特征:社会事实的外在性;社会事实对个人具有强制性;社会事实的普遍性。社会行动应该称作这样一种行动,即行动者以他主观所认为的意义而与他人的行为相关。社会行动必须具备以下两大条件:①行动者个人赋予其行动以意义,即行动者个人采取行动的动机。②行动者所采取的行动包含着以他人的行为为目标,即行动者主观意识到与他人的联系。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个人的行动才称得上是社会行动。
(2)研究方法不同:首先,必须把社会事实看作“事物”。第二,社会事实必须根据社会事实来解释。“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因素,应该到前在于他的那些社会事实中去寻找,而不应该到个人的意识状态中去寻找。”第三,一种社会现象的起源和它的功能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因此“当我们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即社会学中的因果分析和功能分析。韦伯认为,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应该是对意义的理解和因果性说明。韦伯强调,这里所说的“意义”并非是指“客观上正确的”、或从形而上学意义上讲是“真实的”那种意义,而是指行动者主观的认为即社会学上的意义。韦伯对“理解”概念的解释是很宽泛的。“理解”既可表现为理智上和逻辑上的即“合理明晰的”,又可表现为情感体验的和艺术感受的即“移情明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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