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或者拆除的,由()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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