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吊装机械闲置补偿费600元/台班,单独计算,不进入直接费。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3-5所示(时间单位:月)。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事件1:开工后,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致使工作E的持续时间延长2个月,吊装机械闲置30台班。事件2:工作G开始后,受当地百年一遇洪水影响,该工作停工1个月,吊装机械闲置15台班,其他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合计25万元。事件3:工作I所安装的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建设单位在没有通知施工单位共同清点的情况下,就将该设备存放在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安装前,发现设备的部分部件损坏,调换损坏的部件使工作I的持续时间延长1个月,发生费用1.6万元。对此,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部件损坏的责任。事件4:工作K开始之前,建设单位又提出工程变更,致使该工作提前2个月完成,因此,建设单位提出要将原合同工期缩短2个月。 事件4发生后,预计工程实际工期为多少?建设单位要求缩短合同工期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变动总价合同时,双方约定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情形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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