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国际保理的期限为出口合同中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后(),最长不超过()。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8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应收账款20000元作为抵押,按应收账款金额的80%向银行取得借款,计16000元,期限为3个月,合同规定,银行按应收账款的1%扣收手续费2000元,以企业将实际收到的款项存入银行。
(2)因急需资金,将一笔应向A公司收取的账面余额为234000元(其中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的应收账款不附追索权出售给银行。该应收账款不存在现金折扣,企业也未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合同规定的手续费比率为5%,扣留款比率为10%,甲公司实际收到款项198000元。后因产品质量问题,企业同意给予A公司5%的销售折让,并收到银行退回的多余扣留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