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的财政政策 我国从1998年开始,改变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从本质上考察,我国的积极财政政策属于扩张型财政政策,但不是一般的扩张,丽是在特定的环境下特殊的扩张型财政政策.所说特定环境是指我国1996年国民经济实现“软着陆”之后,1998年,社会供求态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一形成有效需求不足.并且,在1996年到1998年7月,六次降低利率效果不明显的条件下,采取的以财政政策为主的扩大内需的宏观经济政策。 我国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具有下列特点: 一是中央政府为调节经济总量和结构,而采取的特定范围的扩张型财政政策,其范围是以国家财政投资为主体的经济拉动,地方财政应确保收支平衡,不得层层扩张。 二是主要扩张手段为发行国债、扩大财政赤字,增加基础设施投资以刺激经济增长,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增加财政支出和减少税收的双重手段的扩张型财政政策。 三是具有明显生产性特征的扩张型财政政策,以增加基础设施投资,直接促进经济增长,不同于发达国家增加公共物品支出,间接促进经济增长。 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是有条件的,综合考察有四条: (1)社会总供求失衡,有效需求不足,经济增长较慢。这是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在有效需求不足,消费又难以启动经济时,才需要实行扩张的财政政策。 (2)财政收入基础好和财政赤字不过大.这是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客观基础和前提条件。因为国家财政收入没有一定基础,财政赤字已很大时,没有资金可投,无法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 (3)国债规模合理.这也是制约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基本因素。因为增发国债是有客观限制的,如国债规模已过大,就无法靠发行国债实行积极财政政策。 (4)增加投资的物质资源约束.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必须耗费一定的物力、人力资源,如果没有这些条件,积极财政政策不会发挥作用。 总之,具备上述条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上述条件变化了,就要改变或淡出积极财政政策。因此我国积极财政政策应该是一项中期政策,从1998年开始,到“十五”计划的中后期逐步淡出为止。 解释补偿性经济政策。
财政制度的自动稳定器作用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积极的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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