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是拆迁人依法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因拆迁所遭受的损失给予合理的弥补。无论采取哪种拆迁补偿的方式,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产权调换的标准是按产权调换的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的,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原建筑面积。实践中,实行产权调换时,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往往是不相等的,即使偿还的面积与原面积相等,也往往由于地理位置、结构、质量等方面的不同,而使实际价值不等,因而产生了一个价格计算的问题。
(1)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其价格的结算按以下办法进行:第一,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所谓重置价格是指现在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的造价,该造价由政府按年分布。第二,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第三,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所谓成新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新旧程度
(2)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其价格结算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作价补偿的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实行作价补偿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的依据。作价补偿的标准不允许当事人协商。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拨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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