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构成理论,重点是犯罪主观方面对犯罪成立的影响。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之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者单位活动。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害性、有意性的特征。有意性特征,即从主观上看,它表现在人的意识,或者意志,或者单位的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作,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这类无意识和意志的身体动静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在睡梦中或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这些情况下的举动,并不是人意志或意识的表现,因而即使在客观上对社会有损害,也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这种情况下的行动并不表现人的意志,甚至违背其意志,因而也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行为。比如,铁路扳道工突发疾病不能履行扳道的职责,致使列车相撞。这里,扳道工未履行扳道的义务就是由于突发疾病这种不可抗力所导致的。(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是违背行为者主观意愿的,客观上他对身体强制也是无法排除的,因此此等行为也非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比如,正在运行中火车的司机被罪犯捆绑,无法履行职责,导致严重交通事故。这里火车司机的未履行职责就是由于身体受到强制而无法实施法律所要求的积极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所实施的损害社会的行为,除非符合紧急避险条件而属于合法行为的以外,其他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而达到触犯《刑法》程度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因为这时行为人是在其意志和意识的支配下实施了这一行为。(4)反射动作。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就是上述第(1)种情况,不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