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在对某输油管线的epc总承包过程中,承包商设计部对业主原来的设计提出了优化建议书,通过从新选择管线线路而将原来的管线长度降低了40m。 业主在得到承包商此设计优化不影响工程的原定各项技术指标的保证后,以变更的形式批准了承包商优化建议书,并提出按合同规定的变更处理,即根据删减的工程量来减扣合同款。承包商不同意,认为本项目合同标明为“固定总价合同”,即使删减了工程量,也可以拿到全部合同额,所以只要业主批准设计优化就可以了。 问题: (1)在此案例中,由于承包商提出设计优化给项目带来的利益由业主一方单独享有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其价格是否绝对不变?本案例中是否可以如承包商理解的即使删减了工程量,也可以拿到全部合同额? (3)在此案例中,承包商在具体做法上是否存在不妥之处?承包商如何做才能更主动地享有设计优化带来的好处? (4)如果该工程为国际工程,针对此案例,承包商可依据的国际惯例是什么?
6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由发包人与承包商为完成一定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而签订的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一般是指业主或总承包商,他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承包商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 )
22.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一般是指业主或总承包商,他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承包商必须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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