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大型堤防加固工程的施工监理项目,招标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在《中国建设报》上发布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后,于2006年2月12日发售了招标文件。为提高本地区的建设监理水平,招标文件规定外省的投标人须与本地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组成联合体方可投标;投标截止时间为2006年4月28日上午9:00。 该施工监理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该施工项目的加固长度由计划的45km增加到50km,为此招标人于2006年4月15日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了紧急修改通知; 事件2:投标人A在4月26日提交了投标文件后,由于正在监理的其他项目不能按期结束,故于27日撤回了投标文件; 事件3:投标人B于28日上午9:30携带投标文件赶到开标现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书未宣读完毕。 事件4:投标人C的法定代表人未出席开标会,拟在该项目上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张某参加了开标会并向招标人提交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参加开标、签订合同的委托书。 事件5:为便于评标的公开、公正进行,招标人在开标结束后,现场公布了评标标准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事件6:评标工作结束、招标人与中标人于5月23日签订监理合同后,招标人于28日之前退回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函。 事件6中招标人的做法有无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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