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影视名人,甲乙丙三人协商设立一从事影视作品发行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以自己姓名出资,乙以知识产权出资,丙以现金出资。由于现在公司设立不需要验资,三人约定,甲的出资估价1000万,乙的出资估价500万,丙出资500万。
问题:
(1)甲乙丙三方的出资是否有问题?
(2)出资总额能否由当事人约定?
(1)甲不能以姓名出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乙方的出资应当评估,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甲为影视名人,甲乙丙三人协商设立一从事影视作品发行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以自己姓名出资,乙以知识产权出资,丙以现金出资。由于现在公司设立不需要验资,三人约定,甲的出资估价1000万,乙的出资估价500万,丙出资500万。
问题:
(1)甲乙丙三方的出资是否有问题?
(2)出资总额能否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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