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倒》中对设计文件的要求是( )。I.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Ⅱ.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Ⅲ.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示,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IV.对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计单位可以指定生产厂、供应商;V.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设计单位可以指定生产厂及供应商;Ⅵ.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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