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名称为精粹主生产车间,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总建筑面积为10958㎡,其中含三层办公、会议、质检室等附设用房计建筑面积为1275㎡;生产车间为单层,建筑标高为13.50米。某电气设计人员在三层附设用房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在单层、高度为13.50米的生产车间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此,甲、乙、丙、丁提出以下不同看法: 甲认为按《警规》GB50116-98第3.1.1条(续表3.1.1)规定,单层厂房不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乙认为按《建规》GB50016-2006第11.4.1条第3款规定,单层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丙认为按《建规》GB50016-2006第11.4.1条第3款规定,但未明确单层厂房是生产何种产品的车间,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理由尚欠,可不设; 丁同意甲、丙意见,理由是单层厂房和附设用房为一个整体,部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另一部分不设,其等于不设;同时认为该主生产车间(10958㎡)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则均应设置;如不设均可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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