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6台仪表柜,制作报酬共计4000元,甲方负责提供原材料,限期5个月交货,以备科研急用。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制作仪表柜所需的全部原材料。并支付了定金800元,乙方在检验原材料时,发现原材料质量不合格,但考虑到两单位的关系,未提出异议,乙方生产出4台仪表柜后,因其他任务较紧,怕无法按期完成定作任务,便自行将另外2台仪表柜的加工制作委托给丙方承揽加工。后丙方因发生火灾,全厂设备及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毁损,无法再加工仪表柜,合同到期后,乙方只向甲方交付了4台仪表柜,其余2台无法如期交付,甲方收货后发现交付的4台仪表柜均有严重的质量要求:
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8万m2,地下1层,地上16层。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与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工期600d。合同约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d,奖励(或罚款)1万元。乙方将屋面和设备安装两项工程的劳务进行了分包,分包合同约定,若造成乙方关键工作的工期延误,每延误1d,分包方应赔偿损失1万元。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使用的大模板采用租赁方式,租赁合同约定,大模板到货每延误1d,供货方赔偿1万元。乙方提交了施工网络计划,如图4-1所示。并得到了监理单位和甲方的批准。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底板防水工程施工时,因特大暴雨突发洪水原因,造成基础工程施工工期延长5d,因人工窝工和施工机械闲置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事件2:主体结构施工时,大模板未能按期到货,造成乙方主体结构施工工期延长10d,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事件3:屋面工程施工时,乙方的劳务分包方不服从指挥,造成乙方返工,屋面工程施工工期延长3d,直接经济损失0.8万元。事件4:中央空调设备安装过程中,甲方采购的制冷机组因质量问题退换货,造成乙方设备安装工期延长9d,直接费用增加3万元。事件5:因为甲方对外装修设计的色彩不满意,局部设计变更通过审批后,使乙方外装修晚开工30d,直接费损失0.5万元。其余各项工作,实际完成工期和费用与原计划相符。
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8万m2,地下1层,地上16层。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与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工期600d。合同约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d,奖励(或罚款)1万元。乙方将屋面和设备安装两项工程的劳务进行了分包,分包合同约定,若造成乙方关键工作的工期延误,每延误1d,分包方应赔偿损失1万元。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使用的大模板采用租赁方式,租赁合同约定,大模板到货每延误1d,供货方赔偿1万元。乙方提交了施工网络计划,如图4-1所示。并得到了监理单位和甲方的批准。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底板防水工程施工时,因特大暴雨突发洪水原因,造成基础工程施工工期延长5d,因人工窝工和施工机械闲置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事件2:主体结构施工时,大模板未能按期到货,造成乙方主体结构施工工期延长10d,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事件3:屋面工程施工时,乙方的劳务分包方不服从指挥,造成乙方返工,屋面工程施工工期延长3d,直接经济损失0.8万元。事件4:中央空调设备安装过程中,甲方采购的制冷机组因质量问题退换货,造成乙方设备安装工期延长9d,直接费用增加3万元。事件5:因为甲方对外装修设计的色彩不满意,局部设计变更通过审批后,使乙方外装修晚开工30d,直接费损失0.5万元。其余各项工作,实际完成工期和费用与原计划相符。
某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一0201)与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2005年3月1日,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为次月8日。
甲方依据合同推荐某电梯安装单位(以厂简称“丙方”)作为本项目电梯安装施工单位,丙方与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甲方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实施施工监理。
乙方项目经理开工前对本项目今后的工作作了如下安排:
(1)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管理实施规划”;
(2)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由项目生产经理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3)由项目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有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进行交底;
(4)由项目商务经理负责与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的组织协调工作,解决项目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2005年5月15日,项目经理和项目商务经理一起向甲方催要4月份工程进度款。甲方说:“监理单位正在对四月份的工程量进行核对,工程进度款还要等一等”。项目经理立即停止施工,以催要工程进度款。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因甲方采购的一部电梯导轨型号到货错误,需要退换。丙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申请,要求补偿因退换导轨造成的费用损失。监理说:“此事应先找乙方”。丙方找到乙方,乙方项目经理回答:“你们是甲方推荐的,费用直接找甲方要,此事与我们没有关系”。
2、问题
(1)逐项指出乙方项目经理开工前的工作安排是否妥当?对于不妥之项说明正确做法。
(2)指出乙方停止施工以催要4月份工程进度款的做法有何不妥之处。
(3)丙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费用损失补偿申请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4)乙方项目经理对于丙方提出索赔的回答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