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库 / [问答题]1996年,韩晴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的答案

1996年,韩晴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平常很少回家。年迈的父亲在老家与哥哥韩桦一起共同生活。1998年3月,韩晴到美国留学。同年底,韩晴的父亲因病去世。因不想影响韩晴的学习,韩桦一直没有将父亲去世的消息告诉她。2000年1月,韩晴回国后得知父亲去世,心里非常难过,在家只住了几天就返回了北京,走时对父亲留下的遗产,即两间房屋应如何处理的事只字未提。2001年5月,韩桦在其父亲遗留的房屋内结婚,韩晴赶回来参加了婚礼,其对哥哥占用父亲遗留的两间房屋并没有提出异议。2003年9月,韩晴因在北京买房急需用钱,于是向韩桦提出了要求分割父亲遗产的请求。韩桦认为,父亲去世已经5年多了,且自己结婚占用房屋的事也已经2年多了,韩晴如果要求继承就应当早点提出来,现在才提已经太晚了。而且,两间房屋在年初时,已经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朋友了,现在住的房屋是租住的,不能当遗产分割。于是,韩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韩晴要求继承的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问答题
2023-03-10 03:39
查看答案

正确答案
韩晴要求继承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本案中,韩晴从得知其父亲去世到提出继承的要求,中间没有作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依法视为接受继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依此,韩晴与韩桦对父亲遗留的房屋一直是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期间,韩晴没有对韩桦占有房屋的行为提出异议,并不代表韩晴放弃了继承,而韩桦占有房屋的行为也不意味着其具有侵权行为。因此,韩晴要求继承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试题解析

标签: 大学试题 法学
感兴趣题目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了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求判令被告: (1)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田永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田永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永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 (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 (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 (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的意见后的态度; (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未考试工作简报》一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 (6)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 被告提供的证据之(6)是否有瑕疵?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为什么?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北京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田某在北京科技大学4年的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1998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大学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毕业证、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科技大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
老王在A市有两套住房,一套自己居住,另一套闲置。老张是老王的朋友,一直居住在B市,现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在A市长期租住。老张希望租老王闲置的那套房子,老王说:“我女儿两个月后大学毕业,如果她毕业后不回A市工作生活,我就把房子出租给你。”下列选项中,哪些为真,可以证明老王没有说真话?( )①老王的女儿毕业后留在C市工作生活,老王拒绝把房子租给老张②老王的女儿毕业后回到A市工作生活,老王把房子租给老张③老王的女儿毕业后回到A市工作生活,老王拒绝把房子租给老张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了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求判令被告: (1)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田永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田永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永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 (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 (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 (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的意见后的态度; (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未考试工作简报》一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 (6)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 本案的被告是否适合?为什么?
1996年,韩晴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平常很少回家。年迈的父亲在老家与哥哥韩桦一起共同生活。1998年3月,韩晴到美国留学。同年底,韩晴的父亲因病去世。因不想影响韩晴的学习,韩桦一直没有将父亲去世的消息告诉她。2000年1月,韩晴回国后得知父亲去世,心里非常难过,在家只住了几天就返回了北京,走时对父亲留下的遗产,即两间房屋应如何处理的事只字未提。2001年5月,韩桦在其父亲遗留的房屋内结婚,韩晴赶回来参加了婚礼,其对哥哥占用父亲遗留的两间房屋并没有提出异议。2003年9月,韩晴因在北京买房急需用钱,于是向韩桦提出了要求分割父亲遗产的请求。韩桦认为,父亲去世已经5年多了,且自己结婚占用房屋的事也已经2年多了,韩晴如果要求继承就应当早点提出来,现在才提已经太晚了。而且,两间房屋在年初时,已经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朋友了,现在住的房屋是租住的,不能当遗产分割。于是,韩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韩晴要求继承的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北京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田某在北京科技大学4年的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1998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大学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毕业证、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科技大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90后的女大学生于海月毕业于济南大学,没有留在城里而是选择去当村官,并以“为民办事最幸福”为座右铭,为村民解忧排难。国家选派优秀大学生担任村官()。
1994年9月,田某考入某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同年3月5日,某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某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某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某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田某在某科技大学4年的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1998年毕业之际,某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并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科技大学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该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科技大学在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毕业证、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科技大学向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4月26日,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某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
目前我国部分应届大学生毕业后,处于正在寻找工作的状态,这属于( )。
目前我国部分应届大学生毕业后,处于正在寻找工作的状态,这属于( )。
小张即将大学毕业,整天为找工作而发愁,他父亲说:“不患无位,患所以立。”他的意思是让小张()
随着高校毕业生的增加、新增就业岗位的限制,一些大学生在毕业后很难找到工作。而贫困大学生在就业方面更不占优势。假设你是一名社会工作者,请针对贫困大学生的情况,拟订一份社会服务方案。
相关题目

小张是独生子,大学毕业后回老家工作,成年后与父母同住。婚后小张和妻子育有子女。由于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经常与父母发生分歧,于是小张和妻子决定购买房子,带着孩子搬出去住。目前小张的家庭状况属于( )。

15. 一般来说,某个大学生毕业后未能立即找到工作,属于( )。
一般来说,某个大学生毕业后未能立即找到工作,属于( )。
“出席会议的人有大学毕业的”与“出席会议的人有不是大学毕业的” ( )
甲准备将房屋租给乙使用,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甲的儿子大学毕业留在当地工作,则乙在10天内腾出房屋。这一协议属于()。
王某自大学毕业后就开始在X公司工作,累计工作年限为6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船政毕业生()曾担任北京大学首任校长。
()金庸的父亲毕业于何大学?
甲于1993年政法大学毕业后在某中级法院工作了3年,并在此期间考取了律师资格,1996年9月他辞职到某律师事务所做律师。1997年10月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获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何时起甲有资格代理诉讼?
小婷的父亲在部队服现役时因公牺牲,并被批准为烈士。大学毕业后小婷回家找工作却屡屡碰壁。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小婷可以向哪个部门寻求就业服务()。
北京化工大学始建于1958年,原名北京化工学院,()年更名为北京化工大学。
()以下何人在北京大学开设了“金庸小说研究”课程,讲稿后结集为《金庸小说论稿》于1999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2013年大学毕业生大约是2000年毕业大学生的几倍()?
抗战开始后,南开大学、()、北京大学迁往昆明,合并组建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
1954年北京科技大学首届毕业生向学校赠送的是什么?
大学毕业后的工作与专业完全没有关联性,说明专业白学了。
“出席会议的人有大学毕业的”与”出席会议的人有不是大学毕业的”()。
《赠与今年的大学毕业生》是胡适于1932年对北京大学毕业生的演讲。
哥白尼大学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是()。
1917年,()就任北京大学校长,在孙中山等人的支持下,开始全国改造北京大学。
广告位招租WX:84302438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