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该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由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结果,使物的原权利人丧失了其对物的处分权或处分权受到限制,善意受让人则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设定于其上的其他权利。与当事人各方利害攸关,需要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有如下构成要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善意取得标的物。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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