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经济发达,税收业务工作量很大,该县地税局聘请了大批的合同工,有不少人已经工作多年。2008年春,该地税局因为有一批公务员退休离开工作岗位,其中有一些是业务骨干,急需招考公务员予以补充。为此,地税局向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录用公务员的计划,考虑到地税局许多合同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要求这批公务员在该局内部合同工中录用。该计划得到县委、县政府批准。于是,在地税局内部发布了招考公告,在进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严格考察的基础上,录用了1名副科长、2名副主任科员、6名科员和13名办事员,顺利完成这次公务员的录用。问:该县地税局的公务员招考是否符合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规定?为什么?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刘某在集贸市场从事服装经营,2014年7月,由于生意清淡决定结束经营,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刘某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5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对刘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的第二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
(1)县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吗?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