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我国颁布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1999]15号),其中第2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下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以此为依据,2000年,我国正式制定了第一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2009年和2017年我国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对目录作了调整。2017年我国《药品目录》的全称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各省(区、市)对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 )
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各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情况应按规定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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