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哪些事项提起的诉讼不予办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办理:(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决定、决议、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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