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中国金龙公司与美国南洋公司签定打印机进口合同。规定:南洋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定后,金龙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公司仍未收到南洋公司关于货物以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公司向金龙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公司按期回复: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GATTl994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