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火灾、飞机失事„„近来一件接一件的重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令人痛心。仅就煤矿行业而言,7月7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刚刚召开紧急电话会议通报了近两个月发生的十起煤矿事故,但是,7月8日正当有关方面全力抢救富强煤矿矿难之际,吉林江源又一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黑龙江鹤岗一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四十多名生龙活虎的矿工命丧黄泉。在这些事故当中,既有非法开采的私人小矿,也有具有64年开采历史的国企老矿。如果我们抛开这些企业乃至行业上的本质差异,仅从安全生产这一角度出发,就会发现许多“症结”所在。 “症结”之一:我们忽略了安全投入成本,淡化了安全经济观。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投入成本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置安全生产于不顾。纵观所有重大安全事故,无一不存在这方面的原因。事实上,通过事先的安全投资,把事故和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最经济、最可行的生产建设之路。有研究成果显示,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故整改效果的关系比是1∶5的关系。这一安全经济基本定量规律是指导安全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我们不难发现,安全投入搞得好的企业不仅安全事故少而且经济效益也好;与此相反,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或者干脆不顾安全生产的企业和行业,即使是一时收到了一定的可观的经济效益,但也不会长久,一旦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轻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则毁掉一个企业。安全就是效益,这是所有企业管理者应该建立的“安全经济观”。而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依靠先进的科技手段和先进设备、设施,也是实现安全生产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所在。 “症结”之二:对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力度不够。 绝大多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源于事故隐患的存在。而很多事故,如吉林江源富强煤矿矿难,又都是在当事人不执行主管机关的限期整改通知、停业整顿通知的情况下发生的。而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只要重大事故尚未发生,对这些利欲熏心者、心存侥幸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而且多以罚款、限期整改等了事。但这对于企业追求更大经济利益的心态,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实在是隔靴抓痒,缺少应有的震慑。因此有学者提出要将“安全事故隐患”也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设立“妨碍安全管理秩序罪”,严格追究事故隐患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强有力的刑罚的威慑下,安全事故隐患有望得到减少和消除,从而将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降到最低。 “症结”之三:日常安全执法检查的虚置及地方保护主义的猖獗。 目前,我国在安全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少,有关日常安全检查的部门也在强化之列,可是现实当中一些地方的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却成了走过场的机构,执法不严,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或敷衍了事。这些执法部门之所以敢在法律面前打折扣,往往不是由于自己搞权钱交易从中获取好处就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驱动。有些地方把经济效益看得高于一切,什么乱采滥挖,什么安全不安全,只要能给地方带来利益,什么都可以默许与纵容。试想,如果贪婪的企业主遇到了腐败的执法人员与地方官员,那么发生什么可怕的事情都不奇怪,南丹矿难如此,繁峙矿难如此,富强矿难亦如此。 “症结”之四:工人的权利意识与安全意识较差。 在一些重大安全事故中我们发现,许多工人的作业环境非常险恶,但是很多人还与企业主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这些工人真的置自己的生死于不顾吗?为了挣几个钱,好像还不至于,但是让他们心存侥幸的又是什么呢?那就是他们淡薄的权利意识与安全生产意识。而这一点又恰好迎合了本来就经营不规范并且见利忘义的私人小企业主们。所以,如何提高公民特别是外出打工农民的权利意识与安全意识也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这一专门法律的通过是我们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契机。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学习、宣传和切实实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根本上遏制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的良性发展。上述列举的安全事故的诸多原因当中,最根本和最重要的一点是()。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 )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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